淮南师范学院文件
校工会〔2016〕1号
关于印发《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南师范学院
2016年4月15日
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两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两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两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应用型高水平大学的重要途径。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两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代会提案,是两代会代表在任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交付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合乎规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两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并符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四条 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讲求实际效果,抓好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提高提案及提案办结的质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学校各方面工作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两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两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两代会负责,两代会闭会期间在两代会执委会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两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按照代表总数的3-5%等额或差额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每届两代会第一次大会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举手表决确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届内委员如需调整,须由委员会将更换的人选提交两代会执委会,两代会执委会报校党委同意后提交两代会确认。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本届两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制定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征集、审立提案,并提出承办部门(单位);
(三)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及时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可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单位)座谈或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得不够认真或有困难的,可向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提案人,并视情况予以公布;
(四)向两代会执委会和两代会汇报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第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收集、登记、汇总、整理、传递、回复和归档。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十条 提案应由两代会正式代表1人提出,须2人(含2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有全部提案人的签名。提案应包括标题(提案题目)、案由、提案内容(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和依据)、建议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提案书写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用钢笔书写或打印,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字迹工整,简明扼要,要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提案人应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提案应注意调查研究,力求内容准确。
第十二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四)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五)属于应向信访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解决个人的具体问题;
(六)不符合提案规范的问题。
第十三条 提案的征集采取“大会征集”、“闭会征集”两种方式,大会征集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至时间,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闭会征集是在其它时间随时接收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代表团,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五条 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应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理,然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个审查,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分类、编号,同一内容,可多案合一,给予一个提案号,并提出建议承办部门(单位);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按下列方式处理:
⒈ 对一案多事或内容不确切、事实不清、空泛、笼统、抽象的提案不予立案,退回给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
⒉ 对涉及学校职权范围以外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可转交有关部门(单位)酌情处理或建议向学校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立案后,应向执委会汇报提案征集和立案的情况,并及时交办。交办提案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提出处理的期限和要求。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七条 立案提案的办理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后送学校办公室,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会同校办公室确定承办部门(单位)。如涉及几个承办部门(单位)的,确定一个主要承办部门(单位);
(二)承办部门(单位)对提案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阅后,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如提案反映事项重大,承办部门(单位)难以解决的,由承办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三)承办部门(单位)按规定日期办理完结提案后,及时将办理意见(复文)以书面形式(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有承办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和加盖部门公章)交送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办理提案要根据提案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并做好催办和督办工作,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单位)应主动办理,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提案办理要有部门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领导班子应进行认真研究,指定主管领导抓落实,并在2个月之内处理完毕。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应提前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规定完成期限。
第二十条 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向提案人解释清楚。在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及有关方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提案的答复工作。除了必须的书面答复外,还可采取对话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人的意见,以弥补复文的局限。
第二十二条 对答复的要求: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二)提案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之进展情况和完成时间;
(三)提案所提的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情况,积极争取早日解决;
(四)提案所提的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二十三条 提案人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提案人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时,可直接向承办部门(单位)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经过努力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承办部门(单位)按程序重新办理后的复文仍要一式二份(一份函复提案人,一份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存档)。提案工作委员会须再次答复提案人,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执委会、两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提案的整理、装订、建档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提案承办部门(单位)对于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在提案工作报告及公示栏中予以通报,或根据情况由两代会执委会报学校党委,追究责任。
第六章 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七条 为了调动两代会代表和承办单位的积极性,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在每次两代会期间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有代表性,围绕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对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维护教职工利益有促进和优化作用;
(二)调查研究深入,征求教职工意见广泛,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
(三)简明扼要,建议具体,建设性强,在学校职权范围内切实可行;
(四)书写规范,条理清晰;
(五)在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参与,得到提案承办单位的肯定。
第二十九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办理提案的态度认真,责任到人,不推诿、不拖延,能积极主动与提案人协商和沟通,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二)办理思路清晰明确,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提案落实效果好;
(三)按要求对提案进行回复,提案答复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
(四)提案人对办理结果和承办部门表示满意;
(五)通过承办提案,促进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按立案提案的30%评选,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原则上不限数量。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由两代会执委会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两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