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

淮南师范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3

第三章   学校功能……………………………………………5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6

第五章   教职工………………………………………………14

第六章   学生…………………………………………………16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18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18

第九章   附则…………………………………………………19

 

 

 

 

 

 


 

  

 

淮南师范学院前身淮南师范专科学校始建于1958年,1999年淮南教育学院、淮南师范学校并入淮南师范专科学校,组建成新的淮南师范专科学校,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更名为淮南师范学院。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创新、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之路,不断提高办学综合实力,努力建设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淮南师范学院,英文名称为Huainan Normal University,简称HNNU

校训:明德、至善、博学、笃行。

校徽:校徽由标志、标准色、中英文标准字等元素构成,整体为圆形,主题图案是竖立的书籍,造型取意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校旗:校旗由校名、校徽、中英文标准字、标准色等元素组成,整体为长方形。

校歌:《追梦》。

校庆日: 928

学校网址:www.hnnu.edu.cn

校区:泉山校区(主校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和东校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路278号)。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制度,坚持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施以本科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加强国际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留学生教育。

 

第二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宏观指导、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核准学校章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三)为学校办学提供稳定的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办学条件;

(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制定校级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和学术组织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五)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接受监督和评估;

(四)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支持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学生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建设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办学目标定位,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做实做强应用型专业,做精做特教师教育类专业。合理规划办学规模,促进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制定并实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政策,培养实基础、宽口径、强技能,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探索和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深入开展产教融合、校地校企合作。

第十八条  学校加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增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积极促进成果的转化。学校通过决策咨询、科技服务、项目联合研发、基地建设等途径,开展校地、校企、校校和国际间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充分利用自身的学科和人才优势,广泛地参与地方文化建设。发掘、研究和传播地方特色文化,积极推动地方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全面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培育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品牌。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学校党委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其主要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其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党代会实行常任制,党员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  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和校风建设;

(四)负责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负责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员工进行调配和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惩;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对外签约和接受各种捐赠。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接受国外学者、学生来校研修或留学,派遣人员出国(境)进修、留学、讲学、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

(八)签发学校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通告等重要文书;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或由院长委托学校其他领导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院长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作出决定和决议。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淮南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监督责任,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承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学术委员会及委员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在做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决策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学校实施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从事学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订、解释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定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二级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提供教学决策咨询,依其规程指导和审议以下教学工作有关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开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工作;

(三)论证和审查人才培养方案;

(四)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五)其他根据教学工作委员会规程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基层单位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4年。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如学校有重大事项需教代会讨论,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院长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待遇、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必须经其讨论、咨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学校审批。

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权,讨论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讨论通过教代会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代表提案处理工作等。

二级学院根据需要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学院院长每年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支持学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代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涉及学生权利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公共服务机构、群团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教学科研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均实行民主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及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之外,均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各二级单位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和学科专业特点设置或调整二级学院。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授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并加强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六)管理二级学院内部的各类岗位人员;

  (七)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九)提出二级学院年度招生建议计划;

(十)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完成学校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分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二级学院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事务。二级学院院长由学校党委决定、院长聘任;二级学院院长定期向院长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会议根据议题由党总支(分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基层教学组织,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教职工实行聘用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校与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根据工作需要,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资源和服务,按照规定条件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三)在品德、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的奖惩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五)制止危害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危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学术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国内外学习交流的机会;

(二)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表扬、意见、建议或批评;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约偿还助学贷款;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服务。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学生知情权、申辩和申诉权。学校设立学生院长助理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实践和就业能力的培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学校知识产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全面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拓展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发展中重要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六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和管理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相抵触,与章程不一致的,应当遵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办学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订理由;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2018淮南师范学院工会All Rights Reserved

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西路 邮编:23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