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和《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校办发〔2023〕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或代表团向代表大会提交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移交给承办单位办理的规范性建议方案;是教职工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具体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升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引导代表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和教职工普遍关切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第四条  学校要认真研究教代会提案工作,召开提案交办会,并责成承办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答复和落实。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于当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产生,届期与当届教代会相同。届中调整人员由教代会执委会报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确认。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代表递交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立案的提案进行立案;

(三)就提案的落实提出意见,拟定承办单位;

(四)了解和掌握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问题;

(五)向教代会主席团(闭会期间为执委会)报告提案工作进展情况,对提案办理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六)向学校和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七)组织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三章提案的要求、内容与格式

第九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改革与发展及中心工作、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建言献策,应有利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二)提案人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编写提案前应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提案的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人应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或代表团。以代表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3人以上(含3人)联名,发起人为第一提案人(或主提案人),其他代表为附议人;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提案,附议人为本团全体代表,签名后生效;             

(四)提案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淮南师范学院第___届教式一份,字迹工整。

第十条  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立案:

(一)关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指示精神的;

(二)关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  

(三)关于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工作的;

(四)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

(三)属于学术研讨的问题;

(四)没有经过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

(五)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

(六)校领导或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

(七)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八)其他经研究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十二条  提案的格式由五部分组成

(一)提案主题,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二)案由,即提出提案的原因、理由和依据;

(三)建议与整改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四)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即承办单位对提案的答复和落实;

(五)提案人意见,即提案人对提案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评价,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第四章提案的征集、审查与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发布提案征集通知。征集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

(二)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属于一般性问题的,列入次年教代会提案一并处理;属于学校全局工作或突发性、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执委研究解决,特事特办,并在次年教代会上报告。

(三)各代表团接到提案征集通知后,应召开代表会议,部署提案征集工作,拟订提案工作方案,组织代表调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审议报送。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集的提案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

(一)是否一事一案;

(二)提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三)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四)提案中是否含有明确的“提案主题”、“案由”、“建议与整改措施”;

(五)对初审不合规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理由,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撤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的整理和终审

(一)提案的分类:提案工作委员会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般分为三类。

1.拟立案提案;

2.一般性意见或建议;

3.不予立案。

(二)提案的编号与登记: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拟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审核的提案按“拟立案提案”和“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三)提案的终审:召开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审查的意见。对立案的提案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签批。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督办与答复

第十六条  提案转办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及时将代表提案转送主管校领导,并根据主管校领导批示意见转承办单位;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需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时转办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有关领导和单位的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提案承办

承办单位应重视教代会代表提案,做好提案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实施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领导班子应进行认真研究,指定主管领导抓落实,并在2个月之内处理完毕。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应提前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规定完成期限。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协商解决。

(三)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四)承办单位须在3个月内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应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八条 提案答复

(一)提案承办单位需在收到提案3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保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对办理提案的复文要求:

1.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2.提案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之进展情况和完成时间;

3.提案所提的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情况,积极争取早日解决;

4.提案所提的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二)对于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提案,根据主管校领导批示意见,主办单位与各协办单位协商后做出一份整体答复意见。主管校领导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给出答复意见。

(三)对于提案工作委员会审定答复不明确不具体的提案,转回各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在15天内完善答复。  

(四)提案人可以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提案办理结果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馈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五)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学校领导审批意见及承办单位答复意见交提案人。提案人满意度情况将反馈承办单位,实现提案办理双向反馈。

(六)提案人对承办单位的处理或答复不满意,或主管校领导审核答复意见未通过,须进行二次办理、二次审核,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并再次进行提案双向反馈工作。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研究起草《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办理情况报告》,对提案的征集和落实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六章提案的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条为了调动教代会代表和承办单位积极性,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在每次教代会期间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二十一条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有代表性,围绕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对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维护教职工利益有促进和优化作用;

(二)调查研究深入,征求教职工意见广泛,所反映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

(三)简明扼要,建议具体,建设性强,在学校职权范围内切实可行;

(四)在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参与,得到提案承办单位的肯定。

第二十二条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办理提案态度认真,责任落实到人,不推诿、不拖延,能积极主动与提案人协商和沟通,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二)办理思路清晰明确,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提案落实效果好;

(三)按要求对提案进行回复,提案答复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

(四)提案人对办理结果和承办部门表示满意;

(五)通过承办提案,促进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优秀提案按立案提案的20%以上评选;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原则上服从质量、不限数量。

第二十四条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由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向校党委汇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会议研究通过后发布施行。原《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校工会〔201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可建立提案征集和处理制度,办理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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