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开展,提高疗休养质量,扩大疗休养受益面,更好地发挥教职工疗休养事业在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安徽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皖工发〔2019〕35号)和《关于调整安徽省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皖工发〔2022〕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疗休养对象范围

第二条 疗休养面向全校在编在职、人事代理教职工,优先安排各级劳模、获得校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教职工、教龄满30年的教职工、科研教学骨干和一线教职工,合理照顾临近退休的教职工,参加疗休养的对象原则上5年内不重复安排。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安排年度疗休养活动:

(一)上年度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或受到学校党纪行政处分未解除的;

(二)到学校工作试用期未满的;

(三)患有重大疾病、传染病或其他不适宜参加疗休养疾病的;

(四)其他不应该在本年度安排疗休养活动的,已参加过往期疗休养活动的,不再报名。

 

第三章疗休养时间、内容和地点

第三条 疗休养时间:教职工疗休养时间省内一般不超过5 天,跨省疗休养一般不超过7 天,含双休日和往返时间。

第四条 疗休养内容:教职工疗休养主要是为教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缓解压力、调节身心服务。校工会就地就近安排教职工开展智力拓展、心理健康训练、温泉疗养、文体活动等养生保健类项目。或者安排参观革命传统基地、新农村建设等考察学习活动。不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 疗休养地点:职工疗休养地主要安排在工会命名的职工疗休养基地。

 

第四章疗休养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教职工疗休养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实施;保障人员由校工会工作人员和热心工会事业的优秀分工会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条校工会根据分工会教职工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分工会推选人员由所在党组织审核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报校工会,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资格审核。

第八条 各单位上报的参加疗休养人员,经审核确定后不得更换;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单位不再重新申报;已审核通过的疗休养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成行的5年内不再安排。

第九条 参加疗休养系教职工本人自愿行为,应填报《淮南师范学院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报名表》。

第十条 参加疗休养人员要遵守休养地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不得随意离团单独活动;遇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团或不随团返回者,须提前向带队人员请示同意,办理离队手续后方可行动。

第十一条 疗休养期间如发生突发或不可抗拒事件,将视情况调整或取消行程。

第十二条疗休养人员(含工作人员)如在疗休养过程中发生意外,按疗休养合同中的保险条例执行。

 

第五章  疗休养费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标准为不超过460元/人·天,疗休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和活动费等,不含交通费。参加疗休养人员不享受一般因公出差的交通补贴和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教职工疗休养费用由学校承担,从校工会经费列支;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经教职工本人同意被确定参加疗休养后,因个人原因无法成行或出行后需提前结束疗休养活动,所造成的费用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疗休养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严格财务规定。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

第十七条 加强安全教育。教职工疗休养过程中要强化安全措施,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问题要预防在先,注意事故苗头,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抓好组织实施。组织教职工疗休养是学校党委关心广大教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实施的一项福利待遇。各单位要大力支持,认真组织安排,确保教职工疗休养的正常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会议研究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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